為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林長制工作機制,根據防城港市港口區林長辦公室關于印發《防城港市港口區林長會議制度》等九項制度的通知,結合街道實際,現將《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會議制度》《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年度任務清單制度》《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辦公室工作制度》《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制工作督查制度》《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制信息公開制度》《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會議紀要備案制度》《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制投訴舉報反映事項處理辦法》等7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會議制度
2.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年度任務清單制
度
3.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辦公室工作制度
4.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制工作督查制度
5.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制信息公開制度
6.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會議紀要備案制
度
7.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制投訴舉報反映
事項處理辦法
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辦事處
2022年6月30日
附件1
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會議制度
第一條 根據《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工作方案》要求,為規范林長會議,充分發揮林長會議在林長制工作中的決策、部署、監督、協調作用,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林長包括街道林長、社區林長,所稱副林長包括鎮街道副林長、社區副林長。
第三條 林長會議是指街道級、社區級林長按有關規定召開的會議,是研究部署林長制工作的最高規格會議,是各級林長最重要的工作平臺。
第四條 林長會議由街道林長或街道林長委托副林長主持召開。經林長授權同意,各級副林長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專題會議。
第五條 街道級、社區級林長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不少于1次,如遇重大事項,可即時召開。街道林長辦公室負責提出會議建議方案,報請會議召集人審定。
第六條 林長會議參會人員為本級林長、副林長、林長制成員單位和紀委監委主要負責同志、下一級林長。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確定其他人員參會。
第七條 林長會議主要內容:
(一)研究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和林業生態建設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和方案;
(二)審定本地森林草原資源保護和林業生態建設重大行動、重大工程;
(三)研究解決本地涉林涉草特大特難問題;
(四)通報本街道上一年度林長任務落實情況,表彰先進,鞭策后進;
(五)下級林長述職,并安排工作措施實、成效好的林長介紹經驗,安排工作落實不力或出現重大問題的林長作表態發言;
(六)審定本級下一年度林長年度任務清單;
(七)其他需要研究的涉林涉草重大問題。
第八條 林長會議應于會后10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經林長審定后印發。林長會議決議事項及部署布置的工作,由本級林長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街道林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2
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年度任務清單制度
第一條 根據《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工作方案》要求,為聚焦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和林業生態建設重難點問題,持續有效實施林長制,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壯美廣西建設,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街道、社區級林長年度任務清單管理。
第三條 各級建立“1+N”林長年度任務清單制度。“1”代表一張總清單,全街道、社區一張總清單,“N”代表林長個人清單,林長、副林長一人一清單??偳鍐沃械娜蝿辗纸饴鋵嵉骄唧w個人,個人清單中的任務不局限于總清單中的任務。林長、副林長個人清單每年各列3項左右任務。
第四條 林長年度任務清單編制要遵循把全局、解難題、抓重點的原則,以完成上級部署下達的任務為前提,內容主要為上級統一部署和本地謀劃開展的涉林重點工作、本地謀劃推進的重大生態工程、本地需要解決的涉林難點問題等。林業部門能夠完成的日常業務工作不列入林長任務清單。林長任務清單中的各項任務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限。
第五條 各級林長個人任務清單由上級林長辦公室制定。各級林長任務總清單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上級下達的林長個人任務清單應納入本級林長任務總清單。副林長個人任務清單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
第六條 街道級林長應對社區級林長下達年度任務清單。社區級林長個人清單由街道林長以林長令的形式下達。根據本地實際需增加的任務,經本級林長同意后可列入年度任務清單。
第七條 林長年度任務總清單和個人清單應在上一級林長下達年度任務清單后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報上一級林長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八條 林長年度任務清單內容應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并定期通報任務完成進度,接受監督。
第九條 林長年度任務完成情況作為林長年度考核最主要的內容,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街道林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3
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辦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條 根據《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工作方案》要求,為規范林長辦公室高效、有序運轉,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街道林長辦公室承擔街道級層面林長制日常工作,落實督辦街道林長、副林長工作布置和街道林長會議議定的事項,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街道林長制工作。
第三條 街道林長辦公室可向社區兩委、社區林長制工作機構和街道林長制成員單位發文布置任務、安排工作。街道林長令由街道林長或分管林業工作的副林長簽發,日常工作文件由街道林長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四條 因研討、布置、協調工作需要,街道林長辦公室可召開街道林長制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及召開街道林長制有關人員會議,重要的會議及決議事項應向街道林長或副林長報告。有關單位應服從和執行會議決定。
第五條 街道林長辦公室至少每半年向林長書面報告林長制工作情況1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第六條 街道林長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少于3人。
第七條 街道林長辦公室工作經費列入沙潭江街道年度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街道林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4
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條 根據《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工作方案》要求,為促進林長制督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區委、區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和林業建設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自治區林長會議和自治區林長辦公室會議決策部署和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市林長會議和市林長辦公室會議決策部署和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區林長會議和區林長辦公室會議決策部署和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林長年度任務清單推進完成情況。
(六)區林長、副林長批辦事項落實情況。
(七)街道林長、副林長批辦事項落實情況。
(八)社會各界投訴、舉報或以其他形式反映的問題的辦理和整改落實情況。
第三條 由沙潭江街道林長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開展全街道推進林長制工作落實情況督查,主要分為綜合督查、專項督查兩種類別。
(一)綜合督查。督查的主要內容根據林長制工作階段性目標任務確定??山Y合街道林業綜合督查開展。
(二)專項督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實施,督查的主要內容為特定事項或具體任務實施情況。
第四條 根據街道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要求,按程序報督查計劃,經批準后實施。實施方案在開展督查前10個工作日報街道黨委辦公室、街道辦事處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向督查對象發送督查通知書,告知其督查事項、督查時間及督查要求等(采取暗訪方式除外)。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通過座談訪談、查閱文件資料、實地查看核實、暗訪督查、聽取公眾意見等形式開展。
第六條 督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形成督查情況報告,其中經批準列入街道計劃或備案的事項,督查工作完成后,將督查報告抄送街道黨委辦公室、街道辦事處辦公室。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督查主體在督查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督查對象下達督查意見書。
第七條 督查對象按照督查意見書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督查主體視情況開展“回頭看”,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組織重點督查和警示約談。
第八條 督查組織實施單位應在督查任務完成后,及時整理全過程資料,登記造冊、立卷歸檔。
第九條 督查結果納入林長制工作年度考核評價內容,有關情況由街道林長辦公室在一定范圍內酌情通報。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街道林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5
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林長制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根據《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潭江街道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工作方案》要求,為加強和促進林長制信息公開,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街道、社區林長制推行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公開、信息報送、工作簡報等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開內容:
(一)與建立林長制工作相關的政策文件、規章制度等;
(二)林長制組織體系構建情況等;
(三)林長年度任務清單及完成情況;
(四)林長制工作其他主要信息。
林長制相關信息主要通過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林業主管部門林長制信息公開專欄、微信公眾號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四條街道、社區林長辦公室要指定1名信息員,承擔本級信息報送工作。信息報送應確保及時、準確、規范、精煉、屬實,對于涉密信息報送應當遵守保密相關規定。
第五條 報送的信息內容為林長年度任務推進情況、重要舉措、亮點成效、典型經驗等工作進展動態,以及存在問題、意見建議等。
第六條街道、社區林長辦公室要嚴格按照信息報送要求,定期向街道林長辦公室報送林長制工作信息,并在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林長制貫徹落實情況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報街道林長辦公室。重大問題、事項應“一事一報,即有即報”。
第七條 街道林長辦公室編印林長制工作簡報,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發布,通報街道林長制工作推進情況。
第八條 林長制工作簡報報送街道林長、副林長,主送社區林長,抄送街道林長制成員單位。
第九條 通報內容:
(一)各地落實林長制工作情況、完成林長制年度工作目標、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二)各地推行林長制工作亮點、創新舉措等;
(三)督辦、交辦事項的處理進度和完成情況;
(四)公眾關注的重要事項等。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街道林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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